2007年12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迎亲路上抢亲 公德国法不容
段博

  发生在陕西省横山县的一起荒唐“抢亲案”21日宣判,抢亲“主角”崔某一审以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,其他5人也分别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。
  2006年12月,横山县女青年马某经人介绍与郑某登记结婚。结婚前,马某与崔某结识并交往甚密。马某在结婚前向崔某透露,将在12月17日举行仪式。崔某遂伙同他人,在迎亲路上实施抢亲。暴力抢亲后,崔某带着马某四处躲藏,同年12月22日被警方抓获。
  法院认为,迎亲仪式是特定的公共场所,无论马某事前是否同意,崔某的抢亲行为引起社会不安,对群众造成心理恐慌,为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所不容。
  法院宣判后,崔某等表示不上诉。